離婚爭撫養權關鍵詳解

離婚撫養權

在香港的離婚問題上,有關雙方在子女撫養權問題方面,可分為三方面,包括監護權、照顧和管束,以及探視。在香港法律下,你可以獲得對子女的「單獨」監護權,或與父母中的另一方分享「共同」監護權。

撫養權

單方面的子女撫養權及共同雙方的子女撫養權,都是在香港的法例中存在的結果。

照顧及管束權

取得監管權的一方,一定要全力照顧孩子的一切日常生活並且一起居住。

探視權

即使沒有取得監管權的一方,亦同樣擁有權利去探望子女。

Overview

三種管養權分配

坊間俗稱的撫養權顧名思義即是父母對於子女所擁有的所有權力以及責任,包含父母對於子女的日常照顧以及管束,探視以及做出對子女有重大責任的權力。撫養權通常包含管養權,照顧以及管束權,探視權這三方面的權責。

 

對於香港法院判定離婚撫養權歸屬上,法官會以子女的福利為首要考慮作為準則。對於未成年子女則法例明文規定需以未成年人的利益為最佳考慮事項。於《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三條清楚規定法院在處理未成年人的管養權提出的申索會獲得相等的考慮。

在於香港的法律上,父權以及母權是對等的。在於法院的立場上對於父母爭取管養權的案件時考慮的是以孩子的福祉為先而並非父母的利益或者優先權。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四條亦有明確的規定指出,任何未成年人的父親或者母親,如果有影響未成年人福利的問題上產生分歧,其中一方能夠就問題向法院發出指示。而法院就會以分歧的意見上作出最為客觀,有利未成年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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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有/單一管養令

其好處是在於令有管養令的一方能夠全權照顧以及管束子女,能對於子女有影響的重大決定上迅速決絕,單一管養令最為適合於離婚雙方無法再對子女的管養上產生合作的個案。

Overview

分割管養令

是指在於把日常照顧以及管束權責權賦予父母的其中一方並將更大,廣泛的重大事件決定權判給另一方。比如法院將孩子的管養權判定給母親時,父親則有日常照顧子女以及管束的權責但其無法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該管養令希望就父母其中一方無法在子女身旁卻擁有管養權的一方能夠去到保留就子女重大決策問題上的決定權。如若離婚父母比能夠就子女教養問題上達成共識或者合作,該分權令就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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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養令

該令是指將管養權判定于父母雙方,將子女的同住,照顧,管束權責判給父母其中一方,另一方則授有探視權。父母雙方都有權對於影響子女的重大事件中有決定權,此令僅適合離婚雙方均能理智地對於子女的教養上達成合作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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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問題

撫養權屬誰,會透過香港法庭審核兩人的照顧孩子之能力而決定。二人首先要同意及達成共識,為日後孩子的日常開支、盼望細節等作出決定,然後交由法庭決定。撫養權都是由香港法庭作出判決。法官會因應兩人的經濟、背景、精神等因素而作最終撫養權決定。

兩人均有同等的權利,沒有任何一方只獲得較少的權利。

除非子女之前曾受家庭暴力等的行為影響,否則法庭一般會容許另外一方獲得探視子女權利。並且分為以下三種:

‧合理探視:合理時間定義為合理生活時間內,都可由父母雙方協調作探視,例如子女在深夜睡覺中,或在上學時間不能離開學校,這就是不合理的探視時間。

‧自由探視:自由探視的定義更加廣闊,雙方經常就何為自由時間而到法庭爭議,所以一般不建議使用。

‧有界定探視:有界定探視是指一般會列明每星期中幾多日、什麼時段、雙方如何交接子女等,每年的四大長假期如何分配,都會詳細列明。

在經過法庭判決之後,如果兩個人同樣有收入的情況底下,二人均必須共同去支付孩子的所有生活費用,如果法庭判決將由其中一方全數給予,那另外一方便不需要支付。

法庭在評定應給予有關子女哪些經濟資助時,必須考慮所有情況,尤其是下列數項:

‧有關家庭成員在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子女的經濟需要;

‧子女是否有任何身體或精神殘障;

‧子女一向接受的養育方式和父母雙方預期子女接受教育的方式;

‧婚姻雙方的經濟資源和需要或供養責任;

‧子女是否有任何收入、賺錢能力,財產或其他經濟資源。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法庭會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和公正的情況下,並顧及:

‧婚姻雙方個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可能會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及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使有關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在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時,該子女本應可享有的。

話雖如此,但離婚多數會令雙親和子女的生活水平下降,因各方通常會缺乏足夠經濟資源去維持以前的生活方式。

也可以的。法庭會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而作出考慮。如申請監護權之人為子女的主要照顧者,例如祖父祖母等,而親生父母實在不適合照顧,例如正在坐牢或已過身等。但有一種情況是,如法庭覺得申請監護權的人也不適合照顧孩子的話,子女有可能將被交由法庭監管。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7條,獲委任為監護人的人,可在以下情況,在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後,自動取得監護權: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前,持有該未成年人的管養令;又或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前,與該未成年人同住,而在其去世時,該未成年人沒有尚存的父母或監護人。在其他情況下,獲委任人士可以在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後,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取得該未成年人的監護權。

法院可命令:該人與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共同行事;該人待該未成年人再沒有任何父母及監護人之後,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該人在法院指明的時間,或在法院指明的事件發生後,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罷免該人為監護人;或摒除該未成年人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由該人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評定子女的贍養費,一般會基於以下兩種情況:

‧子女贍養費的申索類別

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在個案中向第二方討子女的金錢資助。在處理贍養費事宜中,申請人可以對法庭申請在訴訟完結前取得臨時贍養費。在離婚或分居呈請及臨時贍養費申請提出後,法庭可讓子女獲得臨時經濟資助命令,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法庭亦可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發出其他命令,包括在作出離婚暫准判令時或之後;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訴訟期間;以及在監護訴訟期間。

‧子女獲得贍養費的年齡上限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0條,法庭可以就18歲以下的子女發出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等之命令。

但該條例進一步列明,如有關子女現時或將會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接受某類培訓,或在恰當和法庭可接受的特殊情況下(例如子女是殘障人士),則會按照現存命令作出的付款,可延續到子女達18歲以上。

你可以考慮以下方案:

‧監護權訴訟: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可選擇申請將有關子女成為受法庭監護的人。

‧禁止令:如扣押旅行證件之做法不可行或不夠安全,閣下可於離婚或分居訴訟程序中申請禁止令,禁止任何人將有關子女(在不受閣下的管養和控制的情況下)帶離香港。

不論涉及監護訴訟或禁止令,閣下的律師應立即將有關命令或監護訴訟資料送達入境處。入境處在收到資料後,會通知所有港口和機場,以阻止或防止有關子女離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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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離婚」的安排,目的是以節省客戶的時間為客戶提供解決的方法。有一些離婚個案的細節,例如撫養權、離婚協議書、離婚贍養費,離婚財產分配案例等等

在香港辦理離婚最方便的方法,是在申請離婚之前與另一方達成離婚協議,有一致的共識。這可以盡量避免離婚之後會涉及很多爭執。

法庭會基於某一方的能力等進行調整、判決的因素,但必基於二人的權利是平等的,當中包括三個項目:子女的撫養權、探視權,以及子女的贍養費。

離婚贍養費(即分身家),是指離婚後當事人一方須給予他方一定財產的約定。而離婚贍養費期限、贍養費年期、子女贍養費等,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有約定才有給付的義務,否則就不可於離婚後再行請求。

基於中港兩地的法律制度各有不同,現階段暫未有對兩地離婚案件有清楚的條文認證,所以很多時候也產生有關資產分配、子女撫養權及贍養費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