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贍養費計算及贍養令

離婚贍養費

離婚贍養費(即分身家),是指離婚後當事人一方須給予他方一定財產的約定。而離婚贍養費期限、贍養費年期、子女贍養費等,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有約定才有給付的義務,否則就不可於離婚後再行請求。

爭取離婚贍養費

婚姻是雙方維持及共同擁有的,等同於夫婦同時為家庭付出和項貢獻。所以當一段婚姻要步入離婚階段時,法律上便需要保障經濟弱勢一方的生活水平。透過離婚贍養費的安排,使經濟充裕的一方可以擔任繼續照顧子女及前配偶的生活支出。


離婚專員會建議最佳解決贍養費方法是夫婦自行協議及定出分配金額,這樣會避免其它煩瑣的手續、時間或律師費用。倘若其中一方對自行分配贍養費有任何不滿意,不滿意者仍可以向法庭申請,並要求提出重新分配贍養費要求。

贍養費

除了當時實質擁有資產,或將會獲取的經濟收入。法庭亦會考慮雙方的支出、和經濟負擔來計算出贍養費的數額。

子女生活費

獲授予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有權在離緍訴訟中向另一方索取撫養子女的經濟資助。

財產分配

財產分配是按家庭總資產組合內來分配的財產或資金,當中包括股票、銀行存款、儲蓄壽險保單或其它財產。

終審法院定下的酌情權行使有以下五步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考慮居住問題、雙方的年齡、未來的謀生能力、家庭生活水平,以及任何一方是否有殘疾等情況。如家庭總資產不足,照顧妻子和子女的需要(例如住屋問題)可能已經佔去所有或大部份資產,生活需要就無可避免地成為決定因素,法庭的考慮於這一步就會停止。法庭亦可能須要作出定期付款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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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贍養費常見問題

撫養權屬誰,會透過香港法庭審核兩人的照顧孩子之能力而決定。二人首先要同意及達成共識,為日後孩子的日常開支、盼望細節等作出決定,然後交由法庭決定。撫養權都是由香港法庭作出判決。

法官會因應兩人的經濟、背景、精神等因素而作最終撫養權決定。

若果女方於申請離婚中表明不要離婚贍養費,卻想保有往後索取費用的權利,就可以申請象徵式贍養費命令。其命令是之後每一年支付一元,卻在現實中不會真實支付。可是,上述命令可在日後再作更改。丈夫應注意的是,如同意支付象徵式贍養費,日後便有可能需要支付更多贍養費。從妻子的角度來看,這項象徵式命令可為她帶來保障,因為她索取贍養費的權利得以保留而非完全撤銷。

在確定贍養費時,家庭法院將根據每個具體的情况作判斷,包括:

‧現在和可預見的將來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和財務資源。

‧財務需求、義務和責任。

‧婚姻破裂前家庭所享有的生活水準。

‧雙方的年齡和婚姻期限。

‧任何一方當事人有身體或精神殘疾。

‧各方對家庭福利的貢獻,包括對家庭的照顧。

‧因婚姻破裂而使一方失去的任何利益對雙方的價值。

‧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况。

在確定撫養費之前,你也可以考慮在申請訴訟期間的撫養費。由於這只是暫時性的,所以在最後的離婚判决之後,這一命令可能會被更改。家事法庭處理財務問題的其他管道包括有定期付款、擔保定期付款、出售財產令和財產調整令。

很多人想著對方對自己不忠的話,法庭會偏幫著自己,令結果對自己有利。但在現實中,香港法庭的立場為中立,若果真的有嚴重的行為才會再細究清楚。但一般的通姦、毆打對方、沒時間打理家庭等,都不是嚴重的情況。

如被拖欠贍養費,申請人可以按照情況,再參考以下的方法處理:

‧判決傳票

申請人可以在法庭申請判決傳票,然後法庭會讓申請人和另一方出庭,二人要為所有狀況和欠款項等作出證明。申請人可以在申請執行繳付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時作出追討,但欠款已逾期未繳超過一年,法庭就可能拒絕執行付款命令。

如你的配偶因缺乏充分理由而未能付款,法庭有權按照《婚姻訴訟規則》第87條發出新的付款命令或判其入獄。如你的配偶重複地缺席聆訊,法庭亦有權在其缺席下判其入獄。但如付款人繳清欠款或作出相關安排,入獄判令可暫緩執行。

‧扣押入息命令

按照《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笫28條,如法庭已向贍養費付款人發出贍養費命令,而:

  1. 法庭信納該付款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2. 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付款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及足額付款;或
  3. 該付款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及
  4. 在付款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這樣的話,法庭可命令將付款人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而被扣押的款額將由付款人的收入來源(例如他 / 她的僱主) 付給指定收款人。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額作為他 / 她的合理生活費用。

‧禁止令

你亦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在討回債款前,禁止你的配偶離開香港。該命令如獲授予,將會送達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如你的配偶企圖離開香港,他/她將會被禁止出境。如你的配偶經常需要出境,這程序將非常有效,因為會為他/她帶來相當的不便。可是,法庭未必會願意用這種方式去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因此,只有當其他強制執行的方法無效或不適用時,閣下才應提出上述禁止令的申請。

可以的。當二人在申請離婚和分居時,二人也有相同權利獲得贍養費。一般情況下,男方是供養女方,可是,在香港的法律上並無分別。如果女方有能力,女方也要付上責任。的確,在現實中,男方向女方索取金錢較為少見。

一般評定子女贍養費,多會根據以下兩大類別:

‧子女贍養費的申索類別

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在個案中向第二方討子女的金錢資助。在處理贍養費事宜中,申請人可以對法庭申請在訴訟完結前取得臨時贍養費。在離婚或分居呈請及臨時贍養費申請提出後,法庭可讓子女獲得臨時經濟資助命令,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 。法庭亦可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發出其他命令,包括在作出離婚暫准判令時或之後;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訴訟期間;以及在監護訴訟期間。

‧子女獲得贍養費的年齡上限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0條,法庭可以就18歲以下的子女發出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等之命令。但該條例進一步列明,如有關子女現時或將會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接受某類培訓,或在恰當和法庭接受的特別情況下(例如子女是殘障人士),則按照現存命令作出的付款可延續到18歲以上 。

離婚業務包括

殷域事務所的一站式離婚諮詢服務,在符合法律細節及迎合求助顧客需要的情況下,可妥善處理各類的離婚個案。如閣下正要面對和處理離婚問題,在此先讓各位了解一些基本的離婚法律條例:

「快速離婚」的安排,目的是以節省客戶的時間為客戶提供解決的方法。有一些離婚個案的細節,例如撫養權、離婚協議書、離婚贍養費,離婚財產分配案例等等

在香港辦理離婚最方便的方法,是在申請離婚之前與另一方達成離婚協議,有一致的共識。這可以盡量避免離婚之後會涉及很多爭執。

法庭會基於某一方的能力等進行調整、判決的因素,但必基於二人的權利是平等的,當中包括三個項目:子女的撫養權、探視權,以及子女的贍養費。

離婚贍養費(即分身家),是指離婚後當事人一方須給予他方一定財產的約定。而離婚贍養費期限、贍養費年期、子女贍養費等,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有約定才有給付的義務,否則就不可於離婚後再行請求。

基於中港兩地的法律制度各有不同,現階段暫未有對兩地離婚案件有清楚的條文認證,所以很多時候也產生有關資產分配、子女撫養權及贍養費的訴訟。